蘋果因新 iPhone 盒裝均不附包括充電器,面臨新集體訴訟。原告代表 Elizabeth Steines 認為蘋果去年開始銷售 iPhone 卻不附充電器,但並沒有向消費者明確表示,是誤導消費者。
Elizabeth Steines 稱蘋果去年開始銷售沒有充電器的 iPhone,但未向消費者充分披露。她認為蘋果未充分告知消費者新 iPhone 盒裝未附充電器,僅在 iPhone 包裝盒背面小字寫著「iPhone Lightning 充電線、電源器和耳機是單獨出售」。消費者不知道買了「不完整的產品,缺乏基本功能」。
Steines 稱沒有充電器的 iPhone「無法滿足預期用途」。身為電話和微型計算裝置,需要電力才能使用。購買新 iPhone 且未附充電器的消費者被迫花更多錢購買,最終提高產品價格。
蘋果被控不當得利、詐欺、疏忽失實陳述和違約,以及違反馬格努森莫斯保修法(Magnuson Moss Warranty Act)、多州消費者詐欺法和伊利諾伊州消費者詐欺和欺騙性商業行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