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訊幕後:解密廣明天價賠償的美國競爭法關鍵議題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0 年 01 月 15 日 8:00 | 分類 3C周邊 , 財經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重訊幕後:解密廣明天價賠償的美國競爭法關鍵議題


美國當地時間 2019 年 10 月 23 日,經過 6 年多纏訟,美國南德州聯邦地院陪審團依事實認定台灣商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美國子公司因與其他 6 家廠商共謀操縱光碟機價格(註 1),違反美國競爭法(Anti-trust law)並損害美國電腦製造商惠普權益,裁定須賠償惠普 1.76 億美元(約折合新台幣 53 億元)。該案地院法官根據該裁定,判決廣明光電敗訴(註 2)。

惠普在取得一審有利判決後,依法(註 3)進一步向地院法官要求將上述賠償金提高至 3 倍。2020 年 1 月 3 日,該案地院法官在針對此動議所做出的修正判決(Amended Judgment)中指出,由於廣明光電未提出足以駁回陪審團裁定的理由,依據美國競爭法准許賠償金提高至原本的 3 倍,達 5.28 億美元。在扣除本案其他被告已與惠普達成和解的 8,900 萬美元,其他 4.39 億美元(約折合新台幣 132 億元)將全數由廣明光電支付。

在上述一審與修正判決敗訴後,廣明光電均發出重大訊息,聲稱(註 4):該公司於審判中向陪審團提出其僅為 Sony Optiarc Inc. 之代工廠商,受委託加工光碟機後直接銷售至惠普,與其他被告公司直接與惠普交易之商業模式有所不同。

惟,競爭法所保護之法益在於「維持市場之競爭秩序」以間接保護消費者利益,本案違犯法條之爭點在於「廣明光電是否參與限制價格的共謀(conspiracy)行為」。故廣明光電抗辯其係受委託加工並直接銷售予惠普的論述是否對訴訟有實質幫助,甚至在證據開示後被發現不利證據後仍未與惠普和解的訴訟策略,均有挖掘事實與探討之必要。

本文在耙梳相關訴訟文書和法律專業媒體(如 Law360)報導後,整理廣明光電因違反美國競爭法判賠天價賠償的法律關鍵。

案件背景

本案最早可回溯至 2011 年 11 月,美國司法部對外宣布經過一連串調查後,日本商日立(Hitachi)和南韓商 LG 在美國合資設立的光碟機製造商 HLDS 承認其員工涉嫌在 2005 年 11 月至 2009 年 3 月間透過與其他廠商在向惠普競標(bid-rigging)採購光碟機的合約前,祕密協商、交換價格資訊,違犯共謀固定光碟機價格(price-fixing in the ODD industry)的聯邦重罪(felonious)(註 5)。其後,HLDS 的 4 名被分別刑事法院判處 2 萬 5 千美元的罰款與數年刑期(註 6)。

2013 年 10 月,惠普一舉對日本商東芝(Toshiba)、Sony、日本電氣(NEC)、松下(Panasonic)、蒂雅克(TEAC)、南韓商三星(Samsung)和廣明光電等向美國南德州聯邦地院提出訴訟,指控前述 7 家公司於 2003 年 4 月至 2009 年 2 月間設嫌共謀控制、固定其銷售給惠普用於裝載在電腦產品上光碟機的價格。

惠普在訴狀指出,其為方便 CD-ROM、CD-R/RW、Blu-ray 和 DVD 等類似光碟機產品的業者競標,並免去與各家業者一對一的協商之累,設置一網路詢價與投標平台。未料,各家廠商不思以有競爭力價格來爭取惠普的訂單,反而在投標前祕密交換各自的商業與價格資訊,合謀固定甚至提高價格,使惠普多年來支付高出公平競爭市場許多(supra-competitive)的光碟機價格,受損權益約 1.76 億美元。

敗訴關鍵

根據本案訴訟文書,惠普指出在 2004 年至 2010 年間,雖然廣明光電為 Sony、松下(Panasonic)等公司的代工廠,但仍曾多次在實質參與惠普設置網路詢價與投標平台的「網路詢價過程」後報價給前述索尼、松下等公司,最後再由這些品牌商參與競標(註 7)。

根據美國法律權威媒體《Law360》報導,在陪審團審判中(jury trial),惠普律師提出一份由廣明光電員工寄給其本應為光碟機市場競爭對手荷蘭商飛利浦(Philips)的電子郵件,該郵件主旨赫然可見「價格固定(price fixing)」等關鍵字句。

更多惠普透過證據開示程序所取得的電子郵件和通聯紀錄證據一一顯示,廣明光電持續且深度的與其他競爭對手交換包含價格、銷售、製造和競標策略等祕密資訊。例如,廣明光電與其競爭對手圍繞在「保護價格(price protection)」議題上討論的郵件,和在競標期間超過 150 通通聯紀錄等證據(註 8)。

上述證據被認為是陪審團認定廣明光電參與共謀限制光碟機價格的關鍵原因。

為何不和解?

判決出爐後,美國相關媒體與實務圈熱議的是,其他被告都在支付和解金後早早退出訴訟,為何廣明光電未循和解,反而在有眾多不利證據下續行訴訟?如同前述,本案起訴時被告共有 7 家公司。但在 2017 年間,除廣明光電外的 6 家公司陸續在支付和解金的情況下與惠普達成和解(註 9)。其中,據信飛利浦是以約 5 千萬美元達成和解(註 10)。

究竟是因為和解金金額談不攏,還是廣明光電的訴訟律師有非常大的自信在諸多不利證據下仍能說服陪審團,但種種可能性最後導致被告僅剩廣明光電一家台灣公司。即便廣明光電已聲明上訴二審,且有上訴至最高法院的可能性,但這訟爭長途漫漫的決策的過程恐怕只有廣明公司和律師團才能解答。

註 1:包含日本商東芝(Toshiba)、Sony、日本電氣(NEC)、松下(Panasonic)、蒂雅克(TEAC)、南韓商三星(Samsung)等公司。
註 2:本案裁定時被告僅為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Quanta Storage Inc.)和廣明美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Quanta Storage America Inc.)。Interrogatories, Document 296 & 297, Hewlett-Packard Co. v. Quanta Storage Inc. et al., case number 4:18-cv-00762, in the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Texas, Houston Division.
註 3:15 U.S. Code § 15.
註 4:光碟機限制價格反托拉斯訴訟乙案之法院一審判決,廣明公司,重大訊息,公開資訊觀測站。
註 5:Complaint, Document 1, Hewlett-Packard Co. v. Quanta Storage Inc. et al., case number 4:18-cv-00762.
註 6:Joint Pretrial Order, Document 269, Hewlett-Packard Co. v. Quanta Storage Inc. et al., case number 4:18-cv-00762.
註 7:Id.
註 8:Michelle Casady, Quanta Fixed Prices On HP’s Disk Drives, Jury Hears, Law360, October 16, 2019, https://www.law360.com/articles/1210156?scroll=1&related=1
註 9:Bonnie Eslinger, HP Settles With NEC, Toshiba, Samsung In Disk Drive MDL, October 31, 2017
註 10:Melissa Daniels, Philips, Pioneer To Settle Optical Disk Drive MDL For $50.5M, March 14, 2017

(作者:李秉燊,美國杜克大學訪問學者、交大科法所博士候選人;本文由 李秉燊 授權轉載;首圖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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